关于中国教会对离婚/再婚者歧视的根源与恩典见证的呼唤
近日,一位刚经历离婚的教会姊妹报名参与襄礼员服侍,却因“婚姻不完整”被负责人劝退。这种对离婚者的排斥不仅伤害了个体的属灵热情,也暴露了教会内部对离婚和再婚者的偏见与歧视。这种现象引发深刻反思:为何教会——一个以爱与恩典为核心的共同体——会对离婚/再婚者施加如此不公的对待?这种歧视的根源究竟是神学上的“圣洁观”误解,还是中国固有文化的渗透?本文将从神学、圣经、文化和社会角度批判性地分析这一现象的成因,并呼吁教会回归恩典与见证的真谛。
一、歧视的根源:圣洁观的扭曲与文化偏见的交织
教会对离婚者的歧视并非单一因素导致,而是神学误解与中国传统文化交互作用的结果。这种复杂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1. 圣洁观的扭曲:神学误解的“属灵”包装
基督教的“圣洁”教义源于神的全然圣洁(利未记19:2,“你们要圣洁,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”),要求信徒在道德与生活中效法神。然而,一些教会将“圣洁”狭隘化为外在的行为规范,将婚姻完整视为属灵资格的标志。这种观念在劝退离婚姊妹的事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:负责人以“家庭不完整”为由,暗含离婚者“不洁”或“不配服侍”的判断。这种神学误解有以下表现:
- 对离婚的片面解读:圣经对离婚的态度复杂,既强调婚姻盟约的神圣(马太福音19:6,“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开”),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离婚(如马太福音5:32,因不贞;哥林多前书7:15,因不信者离去)。然而,一些教会片面引用严格经文,忽视神对离婚者的怜悯(如约翰福音4章,耶稣接纳撒玛利亚妇人),将离婚等同于不可饶恕的罪。
- 服侍资格的律法化:新约中对教会领袖的要求(如提摩太前书3:2,“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”)常被扩大适用于所有服侍者,且被误解为禁止离婚或再婚者参与。这种解读忽略了经文的上下文(针对监督/长老)以及恩典优先于律法的原则。
- 罪的等级化:离婚被某些教会视为“重大罪行”,高于其他罪(如骄傲、谎言),导致对离婚者的过度评判。这与雅各书2:10(违背一律等于违背全律法)的教导相悖,暴露了以人的标准取代神恩典的倾向。
这种圣洁观的扭曲为歧视提供了“属灵”正当性,使教会以“维护见证”为名,实际上排斥了神所接纳的人。负责人劝退姊妹的决定可能出于对“圣洁”的刻板追求,担心离婚者服侍会“影响教会形象”,却忽视了基督接纳罪人的榜样(路加福音15:1-2,耶稣与税吏和罪人同席)。
2. 中国文化的渗透:儒家观念与面子文化的强化
中国传统文化对家庭和婚姻的重视深刻影响了教会的价值观,尤其在儒家思想的框架下,形成了对离婚者的文化偏见:
- 儒家家庭观:儒家强调家庭和谐与完整,视婚姻为社会秩序的基石。离婚被视为家庭失败和社会耻辱,尤其是对女性,常伴随道德指责。这种观念在现代中国虽有所弱化,但在保守的教会群体中仍根深蒂固。负责人以“家庭不完整”为由劝退姊妹,反映了儒家将家庭状态等同于个人价值的逻辑。
- 性别偏见:传统性别规范要求女性以家庭为中心,离婚女性常被贴上“失败”或“不可靠”的标签。姊妹刚被丈夫离婚,可能被负责人视为“家庭不稳定”,这种评判更多源于文化对女性离婚者的苛责,而非神学依据。
- 面子文化:中国文化的集体主义强调群体荣誉,教会作为共同体可能担心离婚者服侍会引发会众议论或“丢面子”。劝退决定可能优先考虑教会形象,而非姊妹的属灵需要,体现了面子文化的潜移默化。
此外,一些中国教会受西方保守派神学影响(如美国福音派对离婚的严格态度),将其与儒家家庭观结合,形成更严苛的立场。这种神学与文化的混合使离婚者面临双重歧视:既被神学的“圣洁”话语边缘化,又被文化的家庭观念排斥。
3. 社会与教会内部的结构性问题
- 离婚的污名化:全球范围内,离婚常被宗教群体污名化,视为道德或属灵失败。在中国,这种污名因文化保守性更强,尤其对女性。教会负责人可能担心姊妹的离婚背景引发会众质疑(如“她连婚姻都失败,怎么服侍?”),这种担忧源于社会偏见而非圣经教义。
- 神学教育的缺失:许多中国家庭教会因资源有限,领袖缺乏系统神学培训,容易依赖个人经验或文化观念,而非全面理解圣经的恩典教义。这导致对离婚者的刻板态度。
- 恐惧争议:教会可能担心接纳离婚者服侍会引发会众分歧或长老会反对,因此选择“安全”的排斥策略。这种做法以内部和谐为优先,牺牲了个体的属灵价值。
4. 交互作用:神学与文化的共谋
歧视离婚者的根源并非单纯的圣洁观或中国文化,而是两者的交互。圣洁观的扭曲为歧视提供了神学“正当性”,而儒家家庭观、面子文化和性别偏见强化了其执行。教会将婚姻完整视为属灵成熟的标志,将离婚者边缘化,尤其在服侍角色上,因为服侍被视为“高标准”的属灵地位。这种神学与文化的共谋使离婚者成为教会的“他者”,违背了基督的包容精神。
二、批判:歧视的后果与神学背离
对离婚者的歧视不仅伤害个体,也损害了教会的见证,背离了基督教的核心教义:
- 对个体的伤害:
- 刚经历离婚的姊妹正处于情感和属灵的脆弱期,教会的劝退无疑加深了她的孤立感和被拒绝感。这种排斥可能让她质疑自己的属灵价值,甚至疏远信仰共同体。
- 离婚者被剥夺服侍机会,意味着他们的恩赐和呼召被忽视,违背了哥林多前书12:7(“圣灵的恩赐为要造就众人”)的教导。
- 对教会的损害:
- 歧视离婚者削弱了教会的见证,使其成为律法主义的堡垒,而非恩典的灯台。教会若以人的标准评判服侍资格,怎能体现基督接纳罪人的爱(罗马书5:8,“我们还是罪人的时候,基督为我们死”)?
- 这种偏见可能导致会众分裂,疏远那些经历婚姻破碎或同情离婚者的人,削弱教会的合一。
- 神学背离:
- 圣经强调恩典优先于律法(加拉太书3:24-25),基督的救赎超越人的失败。离婚不是不可饶恕的罪,教会不应以婚姻状态限制服侍,这与耶稣的教导(“我来不是召义人,乃是召罪人”,马太福音9:13)背道而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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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会的劝退行为反映了法利赛人式的律法主义(马太福音23:4,耶稣责骂法利赛人“捆绑重担”),而非效法基督的怜悯。
三、恩典与见证的呼唤
面对离婚者的歧视,教会需回归圣经的恩典教义,重塑其作为见证基督之爱的共同体。以下从圣经视角呼吁教会的转变:
- 恩典的根基:
- 罗马书3:23-24宣告“人人都犯了罪”,但通过基督得救赎。离婚者与所有信徒一样,蒙恩典得救,其属灵价值不因婚姻状态而减损。教会应以恩典而非律法评判服侍资格。
- 约翰福音1:16(“从他丰满的恩典里,我们都领受了”)提醒我们,恩典是服侍的源泉。离婚姊妹的服侍心志是神恩赐的彰显,教会不应以“家庭不完整”抹杀她的呼召。
- 见证的榜样:
- 约翰福音4章的撒玛利亚妇人是一个破碎生命的见证者。她经历了多次婚姻,却因耶稣的接纳成为福音的传播者(约翰福音4:39,“城里许多人因这妇人的见证而信”)。离婚姊妹的服侍同样可以见证神的恩典,显明基督如何医治破碎。
- 教会的真正见证不在于外在的“完美”,而在于接纳与更新。哥林多前书12:4-7强调恩赐的多样性,离婚者的恩赐若被埋没,教会的见证将黯然失色。
- 基督的接纳:
- 耶稣呼召有缺陷的人服侍,如彼得三次否认主仍被委以牧养使命(约翰福音21:15-17)。教会应效法基督,接纳离婚者,让他们的服侍成为恩典的记号。
- 路加福音15:1-2记载耶稣与税吏和罪人同席,挑战了法利赛人的偏见。教会若排斥离婚者,无异于重蹈法利赛人的覆辙。
四、结语
教会对离婚者的歧视根源于圣洁观的扭曲与中国文化的交织。神学上的误解将离婚等同于不洁,为排斥提供了“属灵”理由;儒家家庭观、面子文化和性别偏见则强化了这种不公。这种歧视伤害个体,损害教会见证,背离了恩典的福音。教会需回归圣经的教导,以约翰福音4章的撒玛利亚妇人为榜样,接纳离婚者的服侍,彰显基督的恩典与怜悯。只有当教会成为破碎者的避风港,而非评判者的法庭,它才能真正见证“道成肉身”的爱(约翰福音1:14)。
愿教会聆听恩典的呼召,放下律法的重担,让每一位蒙召者——无论婚姻状态如何——都能在服侍中见证神的荣耀。